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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台管理意见规范食品小作坊摊贩 小作坊不能生产食用油、乳制品、饮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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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8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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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食品小作坊小摊贩需登记

    据悉,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意见》。

    该文件要求,各区政府要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并将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将纳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内容。

    各区政府要引导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和食品摊贩经营者按照《条例》规定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大多数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存在“散、小、乱、差”的情况,生产经营条件简陋,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质量意识不高,质量控制能力较差,无原料购进与成品生产检验能力。《意见》的出台可有效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

    31大类食品划入“负面清单”

    本次出台的《禁止目录》还将对生产场所、设备及检验要求较高的31大类食品划入“负面清单”。例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乳制品、饮料、罐头、糕点、特殊膳食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等,均不允许小作坊生产。通过限制食品小作坊生产高风险的食品,来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

    虽然白酒属于高风险食品,但广州增城区、从化区等地仍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传统白酒小作坊和土榨花生油小作坊,因此在《禁止目录》中允许小作坊生产非酒精勾兑的白酒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植物油。

    熏烧烤肉制品(烧鹅、烧鸭、烧鸡、烧乳鸽、烧肉、叉烧、烧骨)以及非发酵性豆制品(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干、豆腐皮)因加工工艺原因,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低,同时也是市民餐桌上常见的食品,为方便市民生活,因此不将上述两类食品列入“负面清单”。

    食品摊贩不得销售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和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欢迎广大市民提意见或建议

    《意见》的出台可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但也有市民担心管理效果究竟如何,还是要看现实中的执法情况。

    《意见》中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政府统筹或指导下,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有市民则认为,划分固定的区域会有利于对于食品摊贩的管理,但不排除依旧会有流动摊贩出现的可能。

    市食药监局负责人还表示,今后将会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对《禁止目录》进行调整。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或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可于2016年5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zssab@ 163.com,或邮寄至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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