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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点滴] 对8岁孩子“终身禁入”,警惕公共服务机构过度自我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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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6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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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日前通报,对两名游客批评教育,4名游客一年内禁止入园,1名游客五年内禁止入园,16名游客因持玩具枪射击、往大熊猫活动场内吐痰等行为被终身禁止入园,其中包含一名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游客。通报指出,游客唐某某(8岁)在熊猫基地往大熊猫活动场内扔玩具小熊猫。
其实,到不到这家基地看大熊猫,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不过,基地未必真有这个处罚的权限。
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是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管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它是一个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提供的是公共服务,那么,其相关政策就有了公共政策属性,而不单纯是私人事务。一家私人景区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选择游客,但公共事业单位应该考虑得更多,应该更宽容而不是更苛刻。
任何处罚都要明确事先告知。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的官网的确有“游客须知”,包括“请保护动物及自身安全,安静参观,远离动物;禁止向动物活动场内丢杂物、吐痰、投食等威胁动物安全的行为”。但其景区不文明行为处罚机制是否明确公示了?
未成年人有特殊性。对8岁孩子行为的处理,应当与其年龄、认知能力及成长阶段的性格特点相符。孩子对于一些行为的性质和相对后果可能认识不够。至于有人说,“这次这个未成年人不能处罚,下次有个未成年人过去把熊猫捅伤了,咋整?”“如果这里开了一个口子,马上有一拨人说制定规定不执行,所以最好一视同仁”。这些观点都是典型的逻辑滑坡,缺乏对未成年人在民事、行政上特殊性的常识。
近日有新闻报道,广东乳源县一名11岁男孩残忍地用开水浇了一名6岁的女孩,造成女孩面部、胸口、大腿烫伤严重,医院诊断为二度烫伤。这名男孩行为很恶劣,但因为是未成年人,其不用承担任何处罚,警方只是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那个8岁的小男孩,仅仅因为往大熊猫活动场内扔了一个玩具熊猫,就要承担“终身不得享受某一公共服务”的惩罚。处罚要与行为后果、风险相适应,这显然已经不符合行政比例原则。
有人提出,孩子乱扔东西,应该向家长追责。孩子造成了损失,家长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基地披露的信息看,扔玩具熊猫之举应该没有造成实际后果,也不涉及赔偿,又怎么向家长追责呢?难道禁止家长进入?这就成连坐了。实际上,现场更可能的是,孩子扔东西,就是一瞬间的事,家长想要制止也未必来得及。那么,要不要禁止孩子带一切玩具、水瓶入园?显然,这既无必要,也不合理。
其实,从扔玩具不必然会发展到捅熊猫,但一家事业单位自行立一个严厉的规矩,终身处罚一个未成年人,却值得社会关注,尤其要警惕这种思维和做法蔓延升级,否则,任何公共服务单位,类似地铁、燃气、供暖、医院、学校,都可以自行立规,随意拒绝提供服务或选择性提供服务,岂不是乱套了? □ 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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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0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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